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,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适用条件

享受优惠的主体,一是在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企业;二是在自贸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;三是在自贸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。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,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;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%(含)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,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。二是被投资国(地区)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%。

操作流程

一、优惠办理方式
采取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办理方式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<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>的公告》(2018年第23号)的规定,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采取由纳税人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方式办理。
二、企业纳税申报方式
符合条件的纳税人,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,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【我要办税】-【税费申报及缴纳】-【常规申报】路径,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。
(一)居民企业
仅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,在《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》A108010表的第19-26列填写“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”的各相应列次。
(二)非居民企业机构、场所
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2019年版)》(F200表)第5行“免税、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”下属的第6-10行“项目①—项目⑤”的项目栏次内,在下划线处填写减免性质代码“04039907”(该代码对应减免项目: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),并在对应行次的“据实计算申报金额”栏次内,填写申报所属期末按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数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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